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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888    发布于: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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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页-【天火注册】丨主页因长汀县松毛岭战役暨红军长征出发地陈列馆及纪念广场项目建设用地需要,长汀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南山镇中复村观寿公祠周边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房屋及地面附属构筑物(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现予以通告,请遵照实施。

  附:长汀县松毛岭战役暨红军长征出发地陈列馆及纪念广场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因长汀松毛岭战役暨红军长征出发地陈列馆及纪念广场项目建设需要,长汀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观寿公祠周边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为规范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的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土地法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该项目地块的实际情况,对该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地面附属构筑物制定如下补偿方案。

  观寿公祠周边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总用地面积21210.6 ㎡,总户数124 户,房屋47栋,总建筑面积8545.4 ㎡。

  征收范围内未发现依法应予以特别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名木古树及其他设施。

  房屋建安造价(重置价,十成新):房屋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045元,房屋砖混结构每平方米927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832元,土(全)木结构每平方米746元。

  房屋成新率。土木(全木)结构成新率不低于50%;砖木结构成新率不低于60%;砖混、框架结构成新率不低于70%。房屋有二次装修的,经确认后按评估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不选择安置用地,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的房屋所占用的合法用地按每平方米900元补偿,房屋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评估补偿;没有权属证明或用地审批手续的,经镇、村、国土所及村管所确权后,并按时签订协议的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偿。

  为鼓励货币补偿,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及腾空房屋的,除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奖励外另再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

  自行择地安置地块的,必须在本村范围内,符合村镇规划,可利用自留地、荒坡地和其它未利用地建设,或者在征收范围外利用原有的旧住宅进行改建的,除按本方案确定的安置用地户型面积外,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50平方米。按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办理建房手续。除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奖励外另再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根据《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管理的通知》(2010年11月10日)规定。控制户型、面积。以户口簿计户,3人以下每户用地限额为80

  用地分配。征收范围内无论是被征收人为一户多幢房或一幢多户的,不论原有宅基地多少,一律按核定的户型、面积,每户只分配一处建房用地。

  优先选择。先签订拆迁协议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凭交房选地顺序号选择安置地地块,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集中安置的安置用地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500元(不含砌基费)收取新村建设综合开发配套费。

  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超过安置用地面积的,同时用地已审批或有土地权属证明、祖遗房以及经认定为合法的按每平方米补偿900元。

  祖遗房屋(众祠堂)原则上不予安置用地,实行货币补偿。若需要用地的,经批准可以择地安置,被征收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评估给予补偿。

  、选择集中安置住宅小区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占地面积的部分按每平方米500元收取综合开发配套费,不再收取批地建房任何费用及工本费。

  浆砌基础工程: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按180元立方米补助,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按90元立方米补助;

  干砌基础工程: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按126元立方米补助,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按63元立方米补助;

  附着物和临时安置搬迁补偿标准:参照附表《附属设施、构筑物的补偿补助标准》。

  五、对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或经政府部门认定为合法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占地以外的天井、庭院、宅基地等空地按南山镇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370元

  )进行补偿;经有权机关认定权属合法,被征收人实际使用的门坪按南山镇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370元/

  六、在2013年1月份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违法占地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后的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由建设者在征收期限内自行拆除,不拆除的由镇政府组织强制拆除以料抵工。

  七、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门坪等所占地面积一律不给予安置用地,只有货币补偿。

  月补助,实行投亲靠友的方式解决临时过渡。按被征收房屋有实际居住的补助(下同),以及实行货币补偿的发给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实行异地集中安置住宅用地及自行选择建房有地的,临时过渡费按15个月计算。

  2.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5元。不足300元的补足300元。被征收房屋有实际居住且需异地新建安置房的按二次计补。

  十一、停业补助费用:按县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农村居民可支配总收入11658元

  。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腾空房屋,给予一次性停业补助费972元/月×6个月=5832元,按1人计补(凭被征收房屋居住地户口簿、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按上月在册人员工资发放总人数每人每月补助972元,每人发给6个月。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租凭合同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5元。房屋有二次装修的按评估后补偿。其他设施根据实际情况经协商予以补偿。

  1、按县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农村居民可支配总收入11658元÷12个月=972元。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每人(下同)60-69周岁的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助费972元/人,70-79周岁的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助费972×2倍/人,80周岁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助费972×3倍/人。(凭被征收房屋居住地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对特殊困难群体,持有一、二级重度残疾人证的特困户、贫困户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安置的,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根据疾病证明或病人病情,经民政部门或镇、村签署意见后,按可支配收入标准每人发2个月的补助费,972×2=1944元/人

  (1)2016年9月15日前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房的,按合法建筑面积(下同)每平方米奖励200元。

  (2)2016年9月16日9月25日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房的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3)2016年9月26日9月30日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房的每平方米奖励30元。10月1日以后不予奖励。并按有关规定依法交地腾房。

  2.住宅用地顺序号的发放。被征收人选择住宅小区安置的,房屋腾空并交付给征收工作人员后,即由征收工作组发放选安置用地顺序号。待住宅小区用地“三通一平”后,根据规划用地安置小区平面、布置图按顺序选择地块号,并按选出的地块号面积放样,砌筑基础。

  水田(鱼塘):35100元/亩补偿,地其中:土地补偿费13500元/亩,安置补偿费20250元/亩,青苗补偿费1350元/亩。

  被征收房屋由被征收人按签订协议时间要求交由征收工作人员。房屋实行统一拆除,并由县征收办委托具有房屋拆除资质的单位按规定时限拆除,确保安全。

  凡在建设区范围内需迁移的电力、供水、通信、广电线杆和地下光缆等设施,由南山镇政府牵头负责,组织权属单位自行负责迁移,在规定时限内不迁移造成损害的由权属单位负责。

  (一)可以分户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镇村及派出所等部门共同审核,张榜公布无异议后,可分户。

  1.2016年7月31日止符合正常分户条件的,且实际已分户生活、村民公认的。

  截止2016年7月31止,一家有两个儿子以上且达到法定婚龄的但还未婚的。

  截止2016年7月31止,为内四代同堂户,且独子单脉相承的可以照顾多立一户。

  只生育女儿(女儿属农业户口)的,仅允许一个在截止2016年7月31前户口已在村内的入赘女婿单独立户,其余入赘女婿不能单独立户。

  3、截止2016年7月31日止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及未满18周岁的与父母同户,不能单独立户。

  4、丧失劳动能力的鳏、寡、孤独、残疾人员不得单独立户,与赡养人和财产继承人合并立户。

  (一)不予计入安置的人数。2016年7月31日止,在征收范围内常住户口计算为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计入:

  1、因入托、入学、工作、生活等原因,在征收范围内非直系亲属寄住的户口。

  3、2016年7月31日前已出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未处理清楚的。

  1、截止2016年7月31日前在乡镇派出所、村委会有户口档案的常住农村人口(常住的在册本村人口)。

  2、符合《婚姻法》和有关规定迁入及正常生育的新增人员。符合《婚姻法》及计划生育政策正常生育户口未迁入或未登记的新增人口(凭结婚证、生育证明)。

  (一)被拆除房屋的土地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以批准文书及权属证明资料为准。若无权属的则由镇、村和国土、村管等单位组成认定小组研究确认。土地和房屋面积的计算,按国家测量规范执行。

  (二)拆除依法代管或产权不清、产权人不明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经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房屋予以拆除。

  (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并腾空房屋。搬迁完毕后,由征迁工作组组织有关人员到实地验收,并发放验收证明单,领取选地块顺序号。

  (四)征收期间,拆迁范围内的经营者停止营业,其证照由工商、税务部门依法收回。

  (五)自公告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所有抢修、抢建、抢搭的地面附着物(含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并应由原建筑者自行拆除。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拆除的,由镇、村组织拆除,以料抵工。凡是抢种的多年生植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在征收过程中,对阻碍征收拆迁,扰乱征收拆迁工作秩序,煽动闹事,损坏或哄抢财物,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破坏国家建设的不法分子,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建房用地手续的办理,由镇政府统一负责,建房户应积极配合提供资料。

  (八)被征收人的征收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不得分散在项目组或个人手中,确保佐证材料的完整,征收安置完毕后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

  二十一、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房屋补偿决定书,并作出责令交地腾房通知书。

  被征收人在责令交地腾房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交地腾房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二、在征收安置中,出现严重失、渎职行为,以及利用职权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趁机挑拨、煽动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为调动征收单位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有关工作经费、业务费、奖励经费,按《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汀政综[2016]123号)规定执行。

  三十、为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接受检察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设立监督投诉电话。

  经有权机关审批的临时搭盖,在批准有效期限内一律按砖混260元/㎡,砖木210元/㎡,全木130元/㎡,土木130元/㎡,钢架200元/㎡,彩钢瓦150元/㎡。

  竹棚:按50元/㎡并结合成新计算;土木结构:按105元/㎡(水泥瓦屋面55元/㎡)结合成新计算;砖木结构:按125元/㎡并结合成新计算;

  1、房屋内外无装饰的按不同结构建安造价60%一次性计算(即无门、无窗、无粉刷)2、一幢房屋中有不同的结构,按不同结构分别计价;3、三相动力电迁移按1500元包干补贴;4、高级装饰耐用年限一般为五年,折旧率为每年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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