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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888    发布于: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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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梦之城注册平台-首选主管受张远明邀请,蒋雄涛与其一起为梧州一家五金店改装卷闸门。工作中,蒋雄涛不幸触电身亡。蒋雄涛的父母以张远明及五金店店主均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为由,要求二人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近80万元。经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生命权纠纷有了结果。

  徐焕洲在梧州经营一家五金店。他在经营过程中认识了曾为隔壁店铺安装卷闸门的张远明。2020年7月,五金店的卷闸门提升困难,徐焕洲联系张远明来维修。双方商议由张远明以1000元全包的方式将五金店的手动卷闸门改装为电动卷闸门。

  2020年7月16日,张远明电话通知黄云,装上安装维修卷闸门所需材料、工具,开车接上蒋雄涛一起到五金店。店主徐焕洲在张远明、蒋雄涛到店后外出干活。

  当时蒋雄涛先去吃午饭,张远明在蒋雄涛去吃午饭时把电动卷闸门的轴管焊接好,等蒋雄涛回来后开始改装。前期的拆卸、轴管安装及电机调试按序完成后,蒋雄涛和黄云在店内负责把卷闸门页片提升到轴管上,张远明在店外看着,防止行人靠近。因只有一把不锈钢人字梯,蒋雄涛让张远明回住处再拿一把。蒋雄涛站在梯子上约2米多高处和黄云继续把卷闸门页片提升到轴管上,用电钻打螺丝钉固定。

  19时10分,在一旁打下手的黄云挑好几个螺丝钉回身递给蒋雄涛时,发现蒋雄涛手拿电钻,头和身体侧倾,眼睛翻白不出声。

  黄云不小心碰到卷闸门,感觉手上有麻感,立即拔掉电缆插头。蒋雄涛当即从梯子上跌落在地上。黄云随即呼救,这时张远明刚好拿梯子回来,徐焕洲也干完活回来。他们和闻声赶来的路人把卷闸门撬起来。张远明、徐焕洲立即拨打120和110求救。之后,蒋雄涛经抢救无效身亡。

  事故发生后,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后,出具触电事故调查报告,载明:死者蒋雄涛使用的手电钻与插排电缆捆绑在一起(防止电钻插头脱落),插排电缆有多处破损,且离捆绑处约一米的地方破损严重,肉眼能见铜线裸露。经调查分析,卷闸门维修安装人蒋雄涛安全意识薄弱,作业前没有对需要使用的工具、插排电缆进行安全检查,加上事发当天天气闷热,工作中蒋雄涛的衣服被汗水湿透,而其使用的金属梯子没有绝缘措施,导致破损裸露的电缆接触金属梯子,电流通过人体与地面形成回路,是发生触电事故致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卷闸门维修安装业务承揽人张远明(因作业用的电焊机、电钻、插排电缆等工具由张远明提供,因此认定其为该维修安装工作的承揽人或工头)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提供的作业工具、设备未能做到确保安全及未能督促作业人员使用前检查工具、设备是否安全,致使蒋雄涛在安装作业中触电死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触电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进行了划分:张远明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蒋雄涛应负此事故的直接责任;个体工商户五金店店主徐焕洲,作为店铺卷闸门维修安装工程的定作人,在开门给维修安装人员进场后就离开自己的店铺,对在本店维修安装卷闸门的作业人员未能尽到安全告知和现场监督的责任,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远明向蒋雄涛的父亲赔偿了25000元。蒋雄涛的父母要求张远明和徐焕洲继续赔偿未果,遂将二人诉至长洲区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因蒋雄涛触电死亡而造成的交通费539.5元、用餐损失885元、住宿支出1480元、误工损失1900元(暂计半个月)、丧葬费39756元、死亡赔偿金694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789152.5元。

  徐焕洲辩称,他与张远明是承揽合同关系,与蒋雄涛不存在任何关系。他对蒋雄涛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蒋雄涛父母要求他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张远明辩称,他与蒋雄涛同时受雇于徐焕洲,他不是雇主,蒋雄涛死亡造成的损失不应由他承担。他与蒋雄涛是工友关系,接到工作都是一起做的,扣除成本后所得的费用平均分配,双方的劳务报酬都是一样的。他和蒋雄涛为徐焕洲提供劳务,蒋雄涛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应该由雇主徐焕洲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蒋雄涛在提供劳务时,由于安全意识淡薄,作业前没有检查需使用的工具、插排电缆、梯子,在未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盲目施工,导致触电事故发生,应负事故的直接责任。蒋雄涛死亡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本人承担70%的责任。蒋雄涛主张的交通费、用餐费、住宿费、误工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他为蒋雄涛父母垫付的25000元应当退还。

  经审理,长洲区法院认为,涉案事故发生后,长洲区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依法作出的触电事故调查报告,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蒋雄涛父母没有提供证据推翻该报告中认定的事实,故法院对触电事故调查报告予以采纳。张远明作为卷闸门维修安装的承揽人,对现场安全监督不到位,提供作业的工具、设备未能做到确保安全及未能督促作业人员使用工具、设备前检查是否安全,导致蒋雄涛在安装作业时发生触电事故,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蒋雄涛安全意识薄弱,作业前没有对需使用的工具、插排电缆、梯子进行检查,在未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盲目施工,导致发生触电事故,应负此事故的直接责任;徐焕洲作为店铺卷闸门维修安装工程的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时未尽到合理审慎义务,未能审查承揽人是否具有从事相应工作的资质,在选任承揽人上具有过错,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认定张远明承担事故45%的责任,死者蒋雄涛自行承担事故45%的责任,徐焕洲承担事故10%的责任。

  长洲区法院指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蒋雄涛父母因儿子在涉案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经法院核算,蒋雄涛父母的各项损失合计787034.5元。张远明应承担354165.53元,其在事故后已向蒋雄涛父母垫付25000元,尚应支付329165.53元。徐焕洲应承担78703.45元。张远明主张其与蒋雄涛是工友关系,劳务报酬平均分配,而蒋雄涛父母依据触电事故调查报告认为蒋雄涛与张远明系劳务关系,因上述两种关系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归则原则均适用一般过错原则,不影响本案的责任划分,故法院在此不作区分。

  长洲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徐焕洲向蒋雄涛父母赔偿78703.45元;张远明向蒋雄涛父母赔偿329165.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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